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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及税收优惠政策

一、划分标准

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
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
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一、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三、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型微利企业,一般纳税人不能享受财税〔2019〕13号第一、三、四条规定的税收优惠。如果符合该文件第二、五条规定的条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可见: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都有可能成为小型微利企业。

二、税收政策

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

所得税:

一、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所得税率为5%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计算所得税率为2.5%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所得税率为10%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所得税率为5%;(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减半优惠不含个体工商户】

三、加速折旧: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新购置的设备、器具(不含房屋、建筑物)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提折旧。财税2018【54】号、公告2021年第6号

增值税: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可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不分税率】

自2021 年4 月1 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 万元(以1 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规定免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二、为进一步巩固拓展减税降费成效,自2022年1月1日起,暂继续执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减按1 %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分3%税率】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税二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六税二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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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考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年底6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10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3号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13号

1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15号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12号

1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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